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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4.2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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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任務如下: 一、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 二、動物保護法執行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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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遴聘之;其 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 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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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 聘兼之;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或三人,就本會人員派兼之, 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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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 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委員 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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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04.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