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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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再保險人應置獸醫人員或指定特約獸醫師,或請當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公所獸醫人員協助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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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保險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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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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