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2.02
廢家畜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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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所稱家畜保險,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約定之事故所致家畜毀損或滅失,負擔損失填補之行為。
- 依前項所訂之保險契約,稱為家畜保險契約。
- 要保人依下列方式投保,經保險人同意後,簽訂家畜保險契約: 一、要保人為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之會員或社員:填具要保書,向所屬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投保。但所屬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未辦理家畜保險業務者,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轄區鄰近之保險人投保。 二、要保人非農會會員或農業合作社社員之家畜飼養戶:填具要保書,向飼養場所在地之保險人投保。但飼養場所在地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未辦理家畜保險業務者,向直轄市或縣(市)轄區鄰近之保險人投保。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者,以要保人基於管理或提供土地予被保險人作為飼養場飼養家畜者為限。
- 家畜保險之保險人為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時,其再保險人為全國、省(市)、縣(市)農會或農業合作社。
- 家畜保險之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同時生效。
- 省(市)或縣(市)轄區無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該省(市)或縣(市)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亦得為保險人。
- 省農會之再保險業務,於全國農會設立時,應併入全國農會辦理。
被保險家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未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遷移至家畜保險契約所載飼養場以外之場所。
二、人、畜加害或違規使用藥物致死。
三、因天然災害致死。但因雷擊致死,不在此限。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除被保險家畜因淘汰販售所得之價款或政府依法撲殺所給予之補償金。
主管機關、農會及農業合作社就辦理家畜保險所需管理費用及保險費,得編列預算補助之。
保險人、再保險人應置獸醫人員或指定特約獸醫師,或請當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公所獸醫人員協助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 家畜保險之保險費率、最低基金額、各種準備金、最高保險金額、保險單條款及再保佣金率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檢討一次。
為推展家畜保險,主管機關得舉辦業務競賽,對於成績優良或業務推展有特殊貢獻者,予以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家畜保險辦法全文共 2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2.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