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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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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責任額度及比率如下: 一、保險人之自留責任額度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六十。 二、再保險人之共同負擔再保責任總額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四十。
  2. 2.前項再保險人之共同負擔再保責任總額,直轄市及縣(市)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三;全國及省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
  3. 3.全國農會成立前,依前項所負擔之保險金額,由省農會負擔。
  4. 4.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及實際情況,公告調整責任額度及比率,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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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保險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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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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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畜保險辦法第 8 條規定:「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責任額度及比率如下: 一、保險人之自留責任額度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六十。 二、再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畜保險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