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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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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家畜保險之保險人為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時,其再保險人為全國、省(市)、縣(市)農會或農業合作社。
  2. 2.家畜保險之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同時生效。
  3. 3.省(市)或縣(市)轄區無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該省(市)或縣(市)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亦得為保險人。
  4. 4.省農會之再保險業務,於全國農會設立時,應併入全國農會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相關法規資料未涉及家畜保險辦法第 7 條的內容。

  • 再保險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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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畜保險辦法第 7 條規定:「家畜保險之保險人為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時,其再保險人為全國、省(市)、縣(市)農會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畜保險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