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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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 二、所有權不明。 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 四、飼養場之同種類家畜未同時投保。 五、同一家畜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家畜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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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家畜投保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列入承保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受傷、畸形、惡癖、發育不全或罹患疾病。 二、所有權不明。 三、未接受政府指定之家畜傳染病預防注射。 四、飼養場之同種類家畜未同時投保。 五、同一家畜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家畜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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