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個特定條文的釋義,我無法提供具體的資訊或範例。
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認證之驗證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證。
立法理由為提升驗證機構之自主管理,爰規定經廢止認證之驗證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證。
為穩定農業生產及銷售,增加初級農產加工品項目種類,主管機關得提供以下協助: 一、農產品初級加工品開發諮詢,含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等相關流程。 二、農產品初級加工相關法規諮詢。 三、初級農產加工知識及技術指導。 四、農產加工實物打樣測試。 五、其他與農產品初級加工相關之事項。 前項協助,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為提升驗證機構之自主管理,爰規定經廢止認證之驗證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證。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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