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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除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守秘密外,並應給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檢舉之保密及獎勵義務。 二、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舉獎勵辦法。
農民或農民團體以國產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為原料,於一定規模以下且合法之農產品加工設施,進行特定品項之加工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一定規模、合法之農產品加工設施、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有效期限、變更、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農民從事農產品加工,多屬小規模,因其加工場所規模小,且設置食品工廠之資本支出高,故農民取得食品工廠登記困難,所生產之農產加工品無法追蹤及追溯,影響通路上架販售,爰於第一項增訂得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要件,以納管該類加工場所,並期輔導其使用可追溯之農產品及符合食品衛生安全之規定: (一)基於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登記,係以暢通農民所產初級加工品之行銷通路為目的,爰規定以農民或農民團體為申請對象,且產品須符合特定品項;另為確保原料來源具安全性且為國產,故原料須為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可追溯農產品。 (二)為落實分級管理,納管對象係小規模之初級加工場,爰其申設場所規定須符合於一定規模以內之合法加工場所。 (三)考量從事農產加工涉及建管、衛生及環保等相關規定,爰須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申請登記之對象,以利登記之審查及後續管理之查核。 (四)另申請登記初期以風險較低之農糧產品加工先行辦理,後續再評估擴充。 三、為建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制度,爰於第二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規範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一定規模、合法之農產品加工設施、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有效期限、變更、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以區隔食品工廠,分級管理,建構國產農產品生產到初級加工一元化管理。
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檢舉之保密及獎勵義務。 二、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舉獎勵辦法。
一、本條新增。 二、農民從事農產品加工,多屬小規模,因其加工場所規模小,且設置食品工廠之資本支出高,故農民取得食品工廠登記困難,所生產之農產加工品無法追蹤及追溯,影響通路上架販售,爰於第一項增訂得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要件,以納管該類加工場所,並期輔導其使用可追溯之農產品及符合食品衛生安全之規定: (一)基於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登記,係以暢通農民所產初級加工品之行銷通路為目的,爰規定以農民或農民團體為申請對象,且產品須符合特定品項;另為確保原料來源具安全性且為國產,故原料須為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可追溯農產品。 (二)為落實分級管理,納管對象係小規模之初級加工場,爰其申設場所規定須符合於一定規模以內之合法加工場所。 (三)考量從事農產加工涉及建管、衛生及環保等相關規定,爰須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申請登記之對象,以利登記之審查及後續管理之查核。 (四)另申請登記初期以風險較低之農糧產品加工先行辦理,後續再評估擴充。 三、為建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制度,爰於第二項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規範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之一定規模、合法之農產品加工設施、申請登記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有效期限、變更、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以區隔食品工廠,分級管理,建構國產農產品生產到初級加工一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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