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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經營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通知執行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者,不予複驗。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農產品經營業者之權益,第一項規定其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一定期間並繳納複驗費用後,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二、為避免複驗拖延,第二項規定受理複驗機關通知原執行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期間,如檢體已變質者,因已無複驗實益,故不予複驗。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農產品經營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農產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農產品衛生安全。 前項應訂定農產品安全監測計畫之農產品經營者類別及規模與計畫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各階段農產品經營者對其產品負有落實自主管理及確保食品安全之責任,爰增訂本條。
一、為保障農產品經營業者之權益,第一項規定其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一定期間並繳納複驗費用後,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二、為避免複驗拖延,第二項規定受理複驗機關通知原執行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期間,如檢體已變質者,因已無複驗實益,故不予複驗。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各階段農產品經營者對其產品負有落實自主管理及確保食品安全之責任,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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