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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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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產品經營者於農產品流通、販賣前,得將溯源資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系統,並標示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
  2. 2.前項溯源資訊之項目及標示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 3.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公告指定特定品項農產品或一定規模之農產品經營者,應依第一項規定登錄溯源資訊,並依前項規定公告之方式標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960105 制定)

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安全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未公告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立法理由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安全之檢驗方法,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未經公告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1081203 全文修正)

農產品經營者於農產品流通、販賣前,得將溯源資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系統,並標示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   前項溯源資訊之項目及標示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公告指定特定品項農產品或一定規模之農產品經營者,應依第一項規定登錄溯源資訊,並依前項規定公告之方式標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供消費者知的權益,建立農產品溯源登錄制度,該制度屬自願性質,配合溯源資訊建立及提供查詢,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相關資訊系統,提供農產品經營者使用,完成溯源登錄者應以指定方式標示,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溯源資訊內容及指定標示方式。   四、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公告指定農產品之特定品項及一定規模農產品經營者,其生產、加工、分裝之農產品,應強制實施溯源登錄制度,爰為第三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105 制定)

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安全之檢驗方法,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未經公告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10812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供消費者知的權益,建立農產品溯源登錄制度,該制度屬自願性質,配合溯源資訊建立及提供查詢,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相關資訊系統,提供農產品經營者使用,完成溯源登錄者應以指定方式標示,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溯源資訊內容及指定標示方式。   四、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公告指定農產品之特定品項及一定規模農產品經營者,其生產、加工、分裝之農產品,應強制實施溯源登錄制度,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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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16 條規定:「農產品經營者於農產品流通、販賣前,得將溯源資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系統,並標示於產品本身、包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