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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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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散播有關農產品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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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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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60105 制定)

農產品經營業者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驗證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驗證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屆期未經驗證或審查或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者,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依原條文第三項規定訂定「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茲為配合政策決定制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據以規範農產品相關驗證之管理,為避免法規適用產生競合,爰配合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1081203 全文修正)

故意散播有關農產品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農產品資訊正確與否涉及民生議題之重要資訊,其正確性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若有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故意散播,除將影響交易價格及主管機關、農產品經營者、認證機構、驗證機構之信譽外,亦可能引起民眾或農產品經營者恐慌,爰新增本條處罰規定。

  • 故意名詞
  • 散播名詞
  • 公眾名詞
  • 罰鍰名詞
(0960105 制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依原條文第三項規定訂定「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茲為配合政策決定制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據以規範農產品相關驗證之管理,為避免法規適用產生競合,爰配合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10812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農產品資訊正確與否涉及民生議題之重要資訊,其正確性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若有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故意散播,除將影響交易價格及主管機關、農產品經營者、認證機構、驗證機構之信譽外,亦可能引起民眾或農產品經營者恐慌,爰新增本條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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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7 條規定:「故意散播有關農產品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