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故意散播有關農產品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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