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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