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驗證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收取費用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上限。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以驗證農產品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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