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農產品經營者依委託人或定作人之指示,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農產品,而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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