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開其姓名、地址、驗證農產品之名稱、違規情節;其屬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者,並得公開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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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公開其姓名、地址、驗證農產品之名稱、違規情節;其屬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者,並得公開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對於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均有公開其姓名等資料之必要,爰予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保護消費者之權益,對於違反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均有公開其姓名等資料之必要,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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