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經營者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標示,或登錄或標示不全或不實者,應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對於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31 條,該條規定農產品經營者若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標示,或是登錄或標示不全或不實,就應該被限期要求改正;如果在限期內仍未改正的話,則可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可以按次處罰。 參考資料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根據該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對於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標示或是登錄或標示不全或不實的情況,應該限期改正。一旦限期內未改正,依法可處以罰鍰,例如未標示溯源資訊罰鍰案例可參考農委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相關案例。
農產品經營者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標示,或登錄或標示不全或不實者,應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農產品及一定規模之農產品經營者,未完成溯源登錄或未依公告標示者,應予處罰,爰為本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農產品及一定規模之農產品經營者,未完成溯源登錄或未依公告標示者,應予處罰,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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