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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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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或農產品之標示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置: 一、限期令標示或自行廣告之行為人更正、回收標示或廣告。 二、限期令委託刊播廣告者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三、限期令提供平臺或受委託刊播廣告者停止刊播、回收原刊播廣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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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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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81203 全文修正)

廣告或農產品之標示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置:   一、限期令標示或自行廣告之行為人更正、回收標示或廣告。   二、限期令委託刊播廣告者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三、限期令提供平臺或受委託刊播廣告者停止刊播、回收原刊播廣告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為避免消費者被廣告欺瞞、造成誤認,主管機關應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廣告,進行適當之限制與管理,並針對違反規定者,命令停止刊播、回收廣告資料之處置,以避免損害持續擴大,爰為本條規定。又所定處置,性質上屬行政管制措施,併予敘明。

(10812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為避免消費者被廣告欺瞞、造成誤認,主管機關應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廣告,進行適當之限制與管理,並針對違反規定者,命令停止刊播、回收廣告資料之處置,以避免損害持續擴大,爰為本條規定。又所定處置,性質上屬行政管制措施,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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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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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廣告或農產品之標示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