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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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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合格,擅自經營第七條第二項所定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合格,擅自經營第七條第二項所定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1號判決,涉及未經認證合格擅自經營驗證業務的案例,被告因此違反了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的規定,最終被處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的罰鍰。 因此,根據這個判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3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罰鍰金額確實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而有所浮動,最高可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立法沿革 2

(0960105 制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未經驗證標示優良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驗證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   二、農產品經營業者之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驗證,或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合格而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   三、驗證機構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之情事。   有前項第三款情事,中央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認證。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驗證機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之情事,農產品經營業者未經驗證標示優良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驗證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違反本法規定,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驗證或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合格而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之處罰。   二、驗證機構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之情事,將影響驗證機構之公信力,中央主管機關認其情節重大時,應廢止其認證,爰為第二項規定。

(1081203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合格,擅自經營第七條第二項所定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酌作修正,並調整罰鍰額度上限。

(0960105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驗證機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之情事,農產品經營業者未經驗證標示優良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驗證等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違反本法規定,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驗證或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合格而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之處罰。   二、驗證機構之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文件有登載不實之情事,將影響驗證機構之公信力,中央主管機關認其情節重大時,應廢止其認證,爰為第二項規定。

(10812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酌作修正,並調整罰鍰額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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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3 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合格,擅自經營第七條第二項所定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