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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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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許可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 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處分,於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期間,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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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60105 制定)

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拒絕、妨礙或規避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或抽樣檢驗。   二、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相關證明及紀錄。

立法理由規定農產品經營業者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1081203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五條第三項所定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許可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   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處分,於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期間,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第一款明定,非依本法審查合格之認證機構擅自執行認證業務,或未依規定申請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之罰責,以避免破壞認證制度。第二款明定認證機構因違反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為處分,仍持續受理本法相關認證申請者之罰責。

(0960105 制定)

規定農產品經營業者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10812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第一款明定,非依本法審查合格之認證機構擅自執行認證業務,或未依規定申請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之罰責,以避免破壞認證制度。第二款明定認證機構因違反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為處分,仍持續受理本法相關認證申請者之罰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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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