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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取得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後,始得為之;許可事項有變更者,亦同。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所屬機關(構)擔任認證機構。
  2. 前項許可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前一年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3. 認證機構之認證業務如下: 一、受理及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 二、與認證合格者簽訂認證契約。 三、依認證合格之驗證業務類別發給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四、對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認證有關之業務。
  4. 第一項申請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資格、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廢止許可、第二項申請展延應檢附文件、前項第三款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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