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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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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取得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後,始得為之;許可事項有變更者,亦同。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所屬機關(構)擔任認證機構。
  2. 2.前項許可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前一年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3. 3.認證機構之認證業務如下: 一、受理及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 二、與認證合格者簽訂認證契約。 三、依認證合格之驗證業務類別發給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四、對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認證有關之業務。
  4. 4.第一項申請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資格、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廢止許可、第二項申請展延應檢附文件、前項第三款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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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60105 制定)

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驗證者,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前項各類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有機標示之正確性,保障國內有機農友及消費者權益,爰於第一項規定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需經驗證,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二、為符合授權明確性,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各類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與程序、有關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等訂定辦法。

(1081203 全文修正)

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取得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後,始得為之;許可事項有變更者,亦同。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所屬機關(構)擔任認證機構。   前項許可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前一年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認證機構之認證業務如下:   一、受理及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   二、與認證合格者簽訂認證契約。   三、依認證合格之驗證業務類別發給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四、對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與認證有關之業務。   第一項申請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資格、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廢止許可、第二項申請展延應檢附文件、前項第三款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認驗證制度,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對驗證機構認證,易造成公私法難以界定問題。為落實依法管理及認證體系分立運作,建立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認證機構辦理認證之制度,明定機構、法人擬經營認證業務,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因政策需要推動特定項目之認驗證制度時,為避免無合適之民間認證機構願意配合申請許可或其能力尚有不足,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公告指定所屬機關(構)擔任認證機構,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認證機構之許可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之展延。   四、第三項明定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之範圍。   五、第四項明定認證機構之許可、展延、經營認證業務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法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960105 制定)

一、為維護有機標示之正確性,保障國內有機農友及消費者權益,爰於第一項規定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需經驗證,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二、為符合授權明確性,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各類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與程序、有關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等訂定辦法。

(10812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原認驗證制度,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對驗證機構認證,易造成公私法難以界定問題。為落實依法管理及認證體系分立運作,建立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認證機構辦理認證之制度,明定機構、法人擬經營認證業務,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因政策需要推動特定項目之認驗證制度時,為避免無合適之民間認證機構願意配合申請許可或其能力尚有不足,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公告指定所屬機關(構)擔任認證機構,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認證機構之許可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及有效期限屆滿後之展延。   四、第三項明定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之範圍。   五、第四項明定認證機構之許可、展延、經營認證業務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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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5 條規定:「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取得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