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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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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其他有關農產品產銷之過程,公告實施驗證制度與國內特定農產品之類別、品項及驗證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其他有關農產品產銷之過程,公告實施驗證制度與國內特定農產品之類別、品項及驗證基準。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公告實施驗證制度和特定農產品的類別、品項及驗證基準。例如,如果某種農產品被列入了驗證制度,那麼生產、加工、分裝、流通等過程都需要符合相應的驗證基準,否則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60105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   前項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項目、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提供高品質及安全之優良農產品,於第一項規定優良農產品生產過程之驗證制度,以提升目前推動之優良農產品標章認驗證制度之法規位階。   二、為符合授權明確性,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項目、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等訂定辦法。

(1081203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其他有關農產品產銷之過程,公告實施驗證制度與國內特定農產品之類別、品項及驗證基準。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條及第七條整併修正。   二、原條文將中央主管機關為提昇農產品品質、安全與維護國民健康所辦理之驗證制度明定為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及產銷履歷驗證制度,缺乏彈性。為因應產業變化及農產品驗證制度之轉型,爰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視產業發展需要,公告適當之驗證制度、適用之國內特定農產品類別、品項及其驗證基準,以保留彈性,並刪除有關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驗證等規定,另原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條件與程序、標示方式等其他管理事項則由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分別依契約處理,毋庸授權訂定辦法明定,爰予刪除。   三、產銷履歷因應驗證制度不明定名稱,爰刪除原條文第七條第三項。   四、惟現行優良農產品及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仍將依法公告,繼續維持,該公告並依實質法規命令之程序送立法院查照。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105 制定)

一、為提供高品質及安全之優良農產品,於第一項規定優良農產品生產過程之驗證制度,以提升目前推動之優良農產品標章認驗證制度之法規位階。   二、為符合授權明確性,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項目、申請條件與程序、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間等訂定辦法。

(1081203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條及第七條整併修正。   二、原條文將中央主管機關為提昇農產品品質、安全與維護國民健康所辦理之驗證制度明定為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及產銷履歷驗證制度,缺乏彈性。為因應產業變化及農產品驗證制度之轉型,爰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視產業發展需要,公告適當之驗證制度、適用之國內特定農產品類別、品項及其驗證基準,以保留彈性,並刪除有關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產銷履歷驗證等規定,另原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條件與程序、標示方式等其他管理事項則由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分別依契約處理,毋庸授權訂定辦法明定,爰予刪除。   三、產銷履歷因應驗證制度不明定名稱,爰刪除原條文第七條第三項。   四、惟現行優良農產品及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仍將依法公告,繼續維持,該公告並依實質法規命令之程序送立法院查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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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其他有關農產品產銷之過程,公告實施驗證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