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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及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 前項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標示方式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免除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於國內重複驗證,徒增作業成本,爰於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蒐集先進國家或具公信力之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相關之有機基準及管理規範,如該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就有機所為規範與我國有機規範相當者,即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該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並認可其等之驗證結果。惟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銷售者,仍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 二、為符合授權明確性,爰於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標示方式及相關管理訂定辦法。
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並定期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一、擬訂認證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修正、廢止,亦同。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認證基準審查申請認證之案件,並依認證基準對驗證機構所經營驗證業務實施評鑑。 三、確實記錄及保存有關經營認證業務之紀錄至少五年,並每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協助並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經其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 五、驗證機構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者,認證機構應協調其他驗證機構承接其驗證業務。 前項對認證機構查核之程序、方法、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申報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認證機構應受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及查核,以執行本法之規定,且其應依國際認驗證系統之程序,要求受其認證之驗證機構遂行驗證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所應遵守事項。 三、第二項明定認證機構之查核、認證基準、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中有關認證機構之查核範圍,應包括與認證業務相關之工作檢討、受理認證案件之情形、認證稽核員之能力訓練、突發事件之因應與檢討情形等。
一、為免除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於國內重複驗證,徒增作業成本,爰於第一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蒐集先進國家或具公信力之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相關之有機基準及管理規範,如該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就有機所為規範與我國有機規範相當者,即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該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並認可其等之驗證結果。惟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銷售者,仍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 二、為符合授權明確性,爰於第二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標示方式及相關管理訂定辦法。
一、本條新增。 二、認證機構應受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及查核,以執行本法之規定,且其應依國際認驗證系統之程序,要求受其認證之驗證機構遂行驗證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所應遵守事項。 三、第二項明定認證機構之查核、認證基準、經營認證業務紀錄之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中有關認證機構之查核範圍,應包括與認證業務相關之工作檢討、受理認證案件之情形、認證稽核員之能力訓練、突發事件之因應與檢討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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