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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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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除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守秘密外,並應給予獎勵。
  2. 2.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第21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必須保守檢舉人的身分資料,並應給予獎勵。而檢舉獎勵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 如果一位農產品經營業者檢舉其他業者違反了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的規定,並且該檢舉被證實屬實,主管機關就應給予檢舉人相應的獎勵。

立法沿革 2

(0960105 制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   二、農產品經營業者,未經驗證合格擅自使用農產品標章或經停止、禁止使用農產品標章,仍繼續使用。   三、農產品經營業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所為禁止運出之處分、改善、回收、銷毀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中央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認證。   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不符本法規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必要時,得予以沒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農產品經營業者擅自使用農產品標章或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所為處分之處罰。   二、第二項規定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認證。   三、為保障消費者消費安全,爰於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不符本法規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必要時,得予以沒入。

(1081203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除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守秘密外,並應給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105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農產品經營業者擅自使用農產品標章或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所為處分之處罰。   二、第二項規定驗證機構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認證。   三、為保障消費者消費安全,爰於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不符本法規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必要時,得予以沒入。

(10812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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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除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守秘密外,並應給予獎勵。前項檢舉獎勵辦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