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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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 2.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主管機關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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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4條的規定,檢舉人可以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提供檢舉事項,包括檢舉人的姓名、聯絡方式、被檢舉人的姓名、名稱、地址,以及涉嫌違規的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和相關資料。如果是以言詞檢舉,應由受理檢舉的主管機關作成紀錄。 舉例:如果一位農產品生產者懷疑其他公司在生產過程中違反了相關法規,他可以向主管機關提供該公司的名稱、地址、違規行為的具體情況,並提供自己的姓名和聯絡方式,應該由接收檢舉的主管機關做成紀錄。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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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