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6.18
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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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設置違反本法案件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或機關網址,受理檢舉事宜。
-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主管機關作成紀錄。
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聯名共同檢舉者,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之;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已發現之違規行為。
-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相關資料應嚴予保密,並妥善保管。
-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檢舉人之申請,洽請警察機關保護檢舉人之安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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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6.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