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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6.18

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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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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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有案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2. 前項所定獎勵方式包括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發給獎金之檢舉案件,限於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裁處罰鍰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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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2.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主管機關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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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二人以上聯名共同檢舉者,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之;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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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一、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三、主管機關或驗證機構已發現之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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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相關資料應嚴予保密,並妥善保管。
  2.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檢舉人之申請,洽請警察機關保護檢舉人之安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6.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