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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人道屠宰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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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畜禽於卸載過程及屠宰場內移動時,不得使用暴力、尖銳器物或不當電擊等進行強制驅趕。
  2. 2.個別家畜之驅趕,有使用電擊棒必要時,應將電壓減低至五十伏特以下,並儘量避免連續使用。
  3. 3.對行動不便且具意識之畜禽禁止拖曳,有移動必要時,應使用適當輔助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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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畜禽人道屠宰準則第 4 條規定:「畜禽於卸載過程及屠宰場內移動時,不得使用暴力、尖銳器物或不當電擊等進行強制驅趕。個別家畜之驅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畜禽人道屠宰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