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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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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於卸載過程及屠宰場內移動時,不得使用暴力、尖銳器物或不當電擊等進行強制驅趕。
個別家畜之驅趕,有使用電擊棒必要時,應將電壓減低至五十伏特以下,並儘量避免連續使用。
對行動不便且具意識之畜禽禁止拖曳,有移動必要時,應使用適當輔助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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