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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畜禽有效致昏之判定基準如下: 一、家畜:無眼瞼反應、無節律性呼吸、對擰耳刺鼻無反應、無平衡反應、無發出聲音或四肢僵直後之無意識踢動。 二、家禽:無眼瞼反應、無節律性呼吸、翅膀緊貼、腿部僵直、軀體無意識震顫、陸禽頭頸下垂或水禽頭頸與身體成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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