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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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鑑結果依評鑑分數分為下列四等級: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刊登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報或網站,並通知受評鑑之寵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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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得知,審定方法的第2點規定了評鑑結果的四種等級,並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刊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報或網站,並通知受評鑑之寵物業。根據上述法條第8條的規定,對於寵物業的評鑑結果有具體的分級標準,並且對於宣布評鑑結果的公告途徑也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以該法條的規定,例如對於經營寵物業者的評鑑結果如何公告及通知等有具體的標準,所以根據最新的資料來看,這些規定是有明確依據的。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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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