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評鑑結果依評鑑分數分為下列四等級: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刊登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報或網站,並通知受評鑑之寵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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