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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容處所應自動物接收日起三日內,安排獸醫師及管理人員評估其生理及行為狀況並作成紀錄。
  2. 管理人員應依前項評估結果,適當調整動物飼養欄(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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