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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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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容處所應自動物接收日起三日內,安排獸醫師及管理人員評估其生理及行為狀況並作成紀錄。
  2. 2.管理人員應依前項評估結果,適當調整動物飼養欄(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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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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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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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收容處所應自動物接收日起三日內,安排獸醫師及管理人員評估其生理及行為狀況並作成紀錄。管理人員應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