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2

快速跳轉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容處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設置,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或指定,收容、管理動物之處所或場所。 二、管制人員:指地方主管機關執行遊蕩動物捕捉工作之人員。 三、管理人員:指收容處所執行管理工作之人員。 四、認領:指收容處所內動物之原飼主,向收容處所領回其動物。 五、無主動物:指收容處所內,依法沒入、無從辨識身分,或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自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領回之動物,或飼主送交之不擬繼續飼養動物。 六、認養:指申請經收容處所許可,成為無主動物之飼主。 七、代養:指民眾接受收容處所之勞務委託,將動物領出收容處所並代為照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容處所: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