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專任動物經理人員: (一)督導展演動物之飼養管理及照護。 (二)每季填寫動物管理表。 (三)每年填寫自我評估報告。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稽查及評鑑時,應在場協助。 二、專門技術人員: (一)展演動物飼養、照護之專業諮詢及技術協助。 (二)每月檢視或訪視展演動物之飼養、照護,並就涉及違反本法規定之事項,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簽署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並得簽註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稽名詞
- 業名詞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