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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專任動物經理人員: (一)督導展演動物之飼養管理及照護。 (二)每季填寫動物管理表。 (三)每年填寫自我評估報告。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及評鑑時,應在場協助。 二、專門技術人員: (一)展演動物飼養、照護之專諮詢及技術協助。 (二)每月檢視或訪視展演動物之飼養、照護,並就涉及違反本法規定之事項,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簽署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並得簽註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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