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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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稽查展演動物之營業場所、紀錄及管理情形。
- 2.前項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專家學者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或人民團體代表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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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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