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展演動物者於每一展演場所應置專任動物經理人員一人以上,並指定專任或特約之專門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 2.前項動物經理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修習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開設之動物飼養、照護管理、動物福利、動物行為學、動物資源管理、野生動物學、動物園經營管理、動物保健或衛生相關課程二十個學分以上。 三、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或觀光遊樂業動物照養、飼養管理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3.第一項專門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獸醫師。 二、畜牧技師。 三、水產養殖技師。
- 4.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具有前項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兼任專門技術人員,並以兼任一場所為限。
- 5.展演動物數量三百隻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應指定專任獸醫師一人,辦理動物診療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所提供的資料中無法找到與問題有關的相關條文資料。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