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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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營運計畫書時,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三位以上專家協助提供專業意見並進行至少一次之實地勘查。
- 2.前項遴選之專家至少應包含各類展演動物物種對應領域及動物福利領域之專家學者各一人。
- 3.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專家學者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資格條件及名單,公開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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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條釋義: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目的是要求展演動物的經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和職責,以確保展演動物的適當管理和照護。 根據法條的第一項,動物展演者應聘置專任動物經理人員,負責督導動物的飼養管理和照護,填寫動物管理表,填寫自我評估報告,以及在主管機關的稽查和評鑑時提供協助。這些事項的規定目的在於確保展演動物得到適當的照料和管理。 根據法條的第二項,動物經理人員應具備特定的資格,包括相關學科的學歷、專業課程的修習,或者具有相關工作經驗。這些資格要求旨在確保動物經理人員具備相應的知識和經驗,能夠有效地管理和照顧展演動物。 舉例: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第 1 項,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這個範例顯示了動物管理的法律規範,並強調了對動物照護的重視和合法性要求。 根據獸醫人員檢覈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獸醫人員的資格要求包括特定的學歷和工作經歷,這個範例顯示了動物經理人員所需的相關學科學歷和工作經驗資格要求。 以上例子分別闡述了《野生動物保育法》和《獸醫人員檢覈辦法》中的法條內容,並與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存在直接的關聯。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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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