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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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二項第七款之營運計畫書,應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一、展演場所、飼養籠舍、建築物與相關環境在內之營業場所配置圖及設施之詳細說明。 二、展演場所及飼養籠舍之安全防護設施。 三、展演動物與工作人員、遊客或其他動物間之安全規劃、保護措施、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及展演動物之安全運送作業程序。 四、展演場所營業時間、動物展演方式、時間、訓練方式及時數。 五、展演動物之來源、物種、數量、飼養、照護、動物福利、疾病醫療規劃、人道安樂死方式及其處理。 六、歇業、停業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飼養、照護展演動物時,依個別展演動物物種及數量之動物安置及處理規劃;安置展演動物於其他展演場所或交由他人管領者,應出具該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代管及接受發證機關稽查之文件。
- 2.展演之動物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應申請主管機關同意者,前項第四款之展演方式,應以該主管機關同意陳列、展示之內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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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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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稽名詞
- 野生動物保育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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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