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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15 條(政府出資比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定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並於該金庫成立滿三年後逐步降低政府出資比率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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