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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15政府出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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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定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並於該金庫成立滿三年後逐步降低政府出資比率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項法條規定了政府出資比例的細則,當政府作為全國農業金庫的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的出資額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的百分之四十九。接著,在該金庫成立滿三年後,政府出資比率需逐步降低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參考資料: 根據農業金融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政府出資比例需依照金庫成立後的時間逐步調整。例如,政府初期作為全國農業金庫的發起人時,其出資比例需符合法定要求。而隨著金庫成立滿三年,政府出資比率應進行相應的調整,逐步降低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定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並於該金庫成立滿三年後逐年降低政府出資比例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329 修正)

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定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並於該金庫成立滿三年後逐步降低政府出資比率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立法理由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曾於九十七年八月就有無意願認購政府釋出持有全國農業金庫之股份,對三百三十四家農、漁會作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意願者僅占百分之八.三八,比率顯著偏低,故若按現行規定辦理釋股,恐有困難。   二、現行規定「逐年」降低政府出資比率規定,政府必須每年編列辦理釋股預算或每年辦理增資發行新股,如遇整體金融環境及全國農業金庫經營狀況不佳情形,可能無法完成釋股或募股作業。且年年辦理釋股或募股結果可能導致所獲得效益與付出之成本不成比例,造成行政資源之浪費。另參酌日本農業金融制度,地位等同我國全國農業金庫之農林中央金庫於西元一九二三年設立時,政府出資高達百分之五十一,至西元一九五九年即歷經三十六年始完全出脫持股,故降低政府出資比率仍應考量實際狀況而非必須每年辦理。   三、考量農、漁會之購買意願,及避免因明定釋股時程,缺乏彈性,爰修正為逐步降低政府出資比率,並酌作文字修正,以保持執行之彈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71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329 修正)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曾於九十七年八月就有無意願認購政府釋出持有全國農業金庫之股份,對三百三十四家農、漁會作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意願者僅占百分之八.三八,比率顯著偏低,故若按現行規定辦理釋股,恐有困難。   二、現行規定「逐年」降低政府出資比率規定,政府必須每年編列辦理釋股預算或每年辦理增資發行新股,如遇整體金融環境及全國農業金庫經營狀況不佳情形,可能無法完成釋股或募股作業。且年年辦理釋股或募股結果可能導致所獲得效益與付出之成本不成比例,造成行政資源之浪費。另參酌日本農業金融制度,地位等同我國全國農業金庫之農林中央金庫於西元一九二三年設立時,政府出資高達百分之五十一,至西元一九五九年即歷經三十六年始完全出脫持股,故降低政府出資比率仍應考量實際狀況而非必須每年辦理。   三、考量農、漁會之購買意願,及避免因明定釋股時程,缺乏彈性,爰修正為逐步降低政府出資比率,並酌作文字修正,以保持執行之彈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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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金融法第 15 條規定:「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定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並於該金庫成立滿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金融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金融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