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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21監察人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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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事項,應經監察人會議決議;各監察人應推選獨立監察人中之一人為監察長,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 一、農業金融機構業務之稽。 二、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 三、違背本法及章程之檢舉。 四、董事會所提年度決算案之審議。 五、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
  2. 2.監察人會議之決議,應以半數以上監察人出席,出席監察人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出席之監察人就任何議案之表決,均不得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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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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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20710 制定)

下列事項,應經監察人會議決議;各監察人應推選獨立監察人中之一人為監察長,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   一、農業金融機構業務之稽核。   二、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   三、違背本法及章程之檢舉。   四、董事會所提年度決算案之審議。   五、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   監察人會議之決議,應以半數以上監察人出席,出席監察人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出席之監察人就任何議案之表決,均不得棄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監察長產生之程序及應經監察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監察人會議決議之方式。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0920710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監察長產生之程序及應經監察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二、第二項規定監察人會議決議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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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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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金融法第 21 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經監察人會議決議;各監察人應推選獨立監察人中之一人為監察長,並擔任監察人會議主席: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金融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金融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