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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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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20 條
(監察人推選及任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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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
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準用
第一百九十八條
所定方式推選二分之一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為獨立監察人,由中央
主管機關
推薦專業金融人員,經股東會選任擔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獨立監察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監察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各得單獨行使職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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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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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農、漁會信用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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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3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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