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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 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及解任。 三、總經理所提經理人之聘任及解任。 四、信用部提報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審議。 五、業務原則與政策及各項作業規章之訂定。 六、總經理所提年度預算案之審議。 七、總經理執行業務及預算案之督導。 八、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董事會之召集及職務。 二、董事會依本條第五款審議信用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應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本法施行時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一定金額。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 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及解任。 三、總經理所提經理人之聘任及解任。 四、信用部提報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審議。 五、業務原則與政策及各項作業規章之訂定。 六、總經理所提年度預算案之審議。 七、總經理執行業務及預算案之督導。 八、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 下列事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立法理由為強化董事會之職能,參酌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對於全國農業金庫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並規定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董事會之召集及職務。 二、董事會依本條第五款審議信用部辦理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應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本法施行時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一定金額。
為強化董事會之職能,參酌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增訂第三項規定對於全國農業金庫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並規定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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