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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19 條(董事會之召集、職務及決議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2. 董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選任。 二、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聘任及解任。 三、總經理所提經理人之聘任及解任。 四、信用部提報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之審議。 五、業務原則與政策及各項作業規章之訂定。 六、總經理所提年度預算案之審議。 七、總經理執行業務及預算案之督導。 八、其他章程規定之事項。
  3. 下列事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外,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一、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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