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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為審議授信案件,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 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再送請董事會審議。 前項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中獨立授信審議委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獨立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於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議。
立法理由一、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再送請董事會審議,俾強化授信品質。其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為增加董事會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意見之客觀性,有必要限制對於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參與該案件之審議,爰明定其應自行迴避。 三、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設立獨立授信;其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應先經授信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再送請董事會審議,俾強化授信品質。其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為增加董事會及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意見之客觀性,有必要限制對於授信案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參與該案件之審議,爰明定其應自行迴避。 三、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設立獨立授信;其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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