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收受轉存款。 二、資金融通。 三、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 四、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 五、資訊共同利用。
從上述資料中我無法找到農業金融法第 23 條(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應辦理事項)的詳細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就此法條進行釋義和舉例。
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收受轉存款。 二、資金融通。 三、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 四、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 五、資訊共同利用。
立法理由全國農業金庫對信用部應辦理事項。
全國農業金庫對信用部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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