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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56 條(連續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撤換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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