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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56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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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撤換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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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1

(0920710 制定)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撤換負責人。

立法理由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訂定本條罰則。

  • 罰鍰名詞
  •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710 制定)

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訂定本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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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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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金融法第 56 條規定:「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金融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金融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