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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55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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