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出資全國農業金庫。 二、信用部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比例,將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庫,或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營運資金未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融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出資全國農業金庫。 二、信用部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將餘裕資金未轉存全國農業金庫,或營運資金未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融通。
立法理由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出資全國農業金庫。 二、信用部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比例,將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庫,或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營運資金未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融通。
立法理由一、參照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第二項對信用部之罰鍰額度,修正罰鍰額度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以符實際。 二、第二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項次調整酌作修正。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罰則。
一、參照修正條文第五十條第二項對信用部之罰鍰額度,修正罰鍰額度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以符實際。 二、第二款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項次調整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