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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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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 53 條
(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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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
罰鍰
,由中央
主管機關
處罰之。
違反
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條
所定之罰鍰,及違反
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
準用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
授權中央銀行訂定之強制或
禁止規定
應處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二項罰鍰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
訴願
及
行政訴訟
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得命提供適額保證,
停止執行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全國農業金庫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農、漁會信用部 §2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3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5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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