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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部與其分部之設備及人員設置標準如下: 一、應有獨立門戶之營業場所,且其營業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應設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之庫房或金庫及保全防盜系統。但營業終了將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運送至有上開設備之單位保管者,不在此限。 三、應配置職員四人以上。但未辦理放款之分部,得配置職員三人以上。 四、應設置錄影監視系統及防火設備等安全維護設施。
  2. 信用部及其分部運送前項第二款但書之重要財物,應使用專用運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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