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信用部與其分部之設備及人員設置標準如下: 一、應有獨立門戶之營業場所,且其營業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應設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之庫房或金庫及保全防盜系統。但營業終了將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運送至有上開設備之單位保管者,不在此限。 三、應配置職員四人以上。但未辦理放款之分部,得配置職員三人以上。 四、應設置錄影監視系統及防火設備等安全維護設施。
- 2.信用部及其分部運送前項第二款但書之重要財物,應使用專用運鈔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對於信用部與其分部之設備及人員設置標準有以下要求: 一、營業場所應有獨立門戶,且營業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應設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之庫房或金庫及保全防盜系統。但營業終了將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運送至有上開設備之單位保管者不在此限。 三、應配置職員四人以上。但未辦理放款之分部,得配置職員三人以上。 四、應設置錄影監視系統及防火設備等安全維護設施。 2. 信用部及其分部運送前項第二款但書之重要財物,應使用專用運鈔車。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83年度金上字第357號判例意旨,對於金融機構之安全維護設施有明確的規範,倘若有違反相關規定而導致財物損失的案例,將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之責任。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