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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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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漁會經許可或准設立、遷移或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換發或繳銷設立許可證,並開始或停止營業。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在前開期限內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限。屆期未開始或停止營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或核准。
  2. 2.農會、漁會依前項規定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將開始或停止營業日期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3. 3.農會、漁會經許可或核准設立或遷移信用部或其分部者,於開始營業前,應檢具警察機關對該信用部或其分部安全維護評估合格之文件,報地方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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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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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前開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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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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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農會、漁會經許可或核准設立、遷移或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報地方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