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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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農會、漁會申請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時,需檢附相關文件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告,經許可停辦後,也需再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告才能復業。這些程序都需要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批准和許可。 參考資料可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中的法規和程序來分析這個問題。特定情境下,例如農會或漁會要停辦信用部,就需要遵從法律規定的程序和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同樣地,如果要復業也得經過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某農會申請停辦信用部,則需要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及相關書件,例如會議紀錄、停辦計畫書等,並且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正式停辦。而如果該農會要復業,則需要檢附特定的書件向地方主管機關再次申請許可,以便復業。 請注意,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實際操作時應依循最新的法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或第六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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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