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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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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漁會申請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二、載明下列事項之停辦計畫書: (一)停辦之主要理由。 (二)信用部或其分部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業狀況分析。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2. 2.農會、漁會經許可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四條或第六條之一所定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復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農會、漁會申請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時,需檢附相關文件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告,經許可停辦後,也需再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告才能復業。這些程序都需要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批准和許可。 參考資料可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中的法規和程序來分析這個問題。特定情境下,例如農會或漁會要停辦信用部,就需要遵從法律規定的程序和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同樣地,如果要復業也得經過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某農會申請停辦信用部,則需要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及相關書件,例如會議紀錄、停辦計畫書等,並且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正式停辦。而如果該農會要復業,則需要檢附特定的書件向地方主管機關再次申請許可,以便復業。 請注意,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實際操作時應依循最新的法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四條或第六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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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農會、漁會申請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