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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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輔導小組任務如下: 一、業務經營方針之監督及輔導改善。 二、業務及財務缺失之監督及輔導改善。 三、應收債權確保之監督及輔導。 四、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監督及輔導。 五、對資產提列備抵損失或轉列呆帳之監督及輔導。 六、營業帳目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之監督及輔導。 七、財產購置與處分之監督及輔導。 八、授信、投資案件審核與資產、負債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九、列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授信審議委員會議,並提出意見。 十、要求受整頓之信用部隸屬之農會、漁會,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業務、財務或其他報告。 十一、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2.受整頓之信用部隸屬之農會、漁會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授信審議委員會議應於開會三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輔導小組,其會議記錄並應於會後七日內送交輔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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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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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債權名詞
- 核名詞
- 核與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 農業金融法 第 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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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