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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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主要是針對信用部內部融資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內部融資的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十,並且必須明定利率及還本條件。這意味著內部融資的金額有明確的限制和還款要求。 另外,根據第3項的規定,中長期內部融資需要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需要由理事長或總幹事擔任保證人,在超過一定金額以上的案件中,地方主管機關需要將其核轉全國農業金庫審查通過。這顯示了對於金額較大的內部融資案件有更加嚴格的規範和審查程序。 最後,第4項則要求內部融資的額度需要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這表明了在決定內部融資的額度時需要經過相應的會員大會程序。 總的來說,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主要是為了規範信用部內部融資的運作,確保其在金額和程序上都能夠符合相關的規定,以保護農漁業產銷的利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核名詞
- 農業金融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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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